张某双十一期间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打印机,支付价款488元,到货使用不到三天,却发生冒烟的情况,并伴着一股焦糊味,切断电源后无法再次启动。
张某和经营者交涉后,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经营者认为是张某自己使用不当造成机器故障,表示只能寄回维修,不能退货退款。
本案中,张某能否要求退货退款?
法律点评
本案中,张某是通过网购形式购买商品,且在七日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要求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网购形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并且消费者购买的是打印机,并不属于消费者定作的或者鲜活易腐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因此,本案中的消费者张某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法条索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深圳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网购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经营者进行消费,可参考已购买的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或向已购买的消费者咨询商品情况,注意货比三家。
消费者网购下单前,应仔细阅读商品详情、无理由退货范围、退货退款方式及运费政策等,以免日后发生损失或纠纷。
消费者网购时要养成留存证据意识,尽量保存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广告宣传网页、产品介绍截图,并索要销售凭证,以免出现问题投诉时无据可举。
如遇此类网络消费纠纷,除了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还可要求网购平台的客服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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