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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丰鸥超市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被罚款3000元
2022-02-09 17:23:2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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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8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牛蛙)核查处置情况。具体信息如下:

北碚区丰鸥超市销售的牛蛙

1.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6407,购进日期:2021-8-23),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9月27日,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也未申请复检。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销售的牛蛙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主动配合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减轻处罚。最终对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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