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质量信息网 > 食品动态 >
重庆市北碚区一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000元
2022-02-09 17:22:58 来源: 浏览: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8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炒花生)核查处置情况。具体信息如下:

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

1.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8651,购进日期:2021-9-1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5日,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也未申请复检。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主动配合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减轻处罚。最终对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中国质量信息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